往往保險事故發生時,意外險的理賠容易引起爭議。原因在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只要非由於疾病所引起的,受益人都認為是意外,然而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卻不一定這樣看。今天分享的這個案例,就是麻醉致死,意外險不賠的訴訟案例。
傅○貴於民國94年4 月9 日以配偶甲○○為受益人,向安泰人壽投保會員自費團體保險,包括1 年定期人壽保險,保險金額100 萬元,及意外傷害團體保險,保險金額200 萬元。
被保險人傅○貴於95年1 月16日因腹痛前往林進興醫院診療,經醫師黃○衍稱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左下腹腔內有腫瘤必須開刀,即於同月18日中午接受手術,惟傅○貴在麻醉中即已休克,經轉送802 陸軍總醫院救治,仍於同年2 月3 日因缺氧性腦病變合併中樞衰竭死亡。
而傅○貴在死亡後經相驗解剖結果,證實並無腫瘤,故係因麻醉行為之意外引致死亡之結果。
甲○○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保險金200萬元,遭安泰人壽拒絕。安泰人壽拒絕的理由是依系爭意外傷害團體保險保單第5 條之約定,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伊始須給付保險金。
且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於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甲○○應就權利發生事實,即被保險人傅○貴係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並以此意外事故為其死亡之直接、單獨原因之事實為舉證。
惟甲○○援引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96034l 號鑑定書,僅能推知被保險人心律不整導致休克,係藥物正常使用下可能發生之副作用所造成,及麻醉醫師並無疏失,尚難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係出於「意外事故」所導致。
而被保險人為切除腹部一平滑肌瘤、治療疾病之目的,評估副作用風險後仍願接受麻醉之醫療行為,該副作用之發生即屬被保險人個人內在特異體質反應所致,不具偶發性,且其手術與麻醉均係由疾病病症所引起,復無醫療疏失之不可預期之風險介入,該副作用即非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亦非被保險人死亡之直接、單獨原因,不屬意外傷害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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