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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的滿意度超越許多國家,保費負擔輕,就診內容卻是包山包海。一般人通常只知道拿健保卡就醫,只需要再支付部分負擔與掛號費即可,而當被保險人遇到車禍事件,針對健保幫我們支付的那個部分,遇到損害賠償的法律求償時,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們來談一個相關的案例。


 


    乙○○於民國961027日下午3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大雅路599號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變換車道,由快車道變換至慢車道,再換至路肩,欲停車在大雅路599號路肩,致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並與之保持安全距離,而在大雅路599號前該處之慢車道,與甲○○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甲○○人車失控而撞擊停放路旁之自小客車,甲○○因此受有右側腎臟第四級撕裂傷之傷害。


 


    乙○○因過失致甲○○受傷之事實,此過失傷害行為,經法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是甲○○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


(1)    醫療費用19120元。


(2)    增加生活費用:甲○○受傷之後開銷都是家人幫忙負擔,共48萬元(每


  20,000×24月=480,000)。


(3)    交通費用42,000元(每次2,000×21次=42,000)。


(4)    不能工作之損害1056,000元(每月薪資44,000*24月=1,056,000)。


(5)    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一)甲○○請求乙○○賠償,是否有理?


 


    民法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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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