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裁罰參考表,僅供裁罰機關參考之客觀標準,如具體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非不得於法定裁罰範圍內加重或減輕,亦非無處罰金額上限,並無違反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亦無違比例原則;中區國稅局以甲○○違反其對黃○○薪資及營利所得之扣繳義務,經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未果,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並參酌101年9月12日修正公布之裁罰參考表規定之違章情形,因甲○○應扣未扣稅額為20萬元以下,於所定最高罰鍰倍數3倍內裁處2倍罰鍰,洵屬正當。

 

   此外,依101年9月12日修正公布之裁罰參考表,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如稅額為20萬元以下者,處2倍罰鍰,稅額逾20萬元者,處2.5倍罰鍰,甲○○各年度應扣未扣稅額均在20萬元以下,中區國稅局所各處2倍罰鍰部分,並非法定最高額度,該裁罰參考表對此等違章情形,未再區分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並無違甲○○引據之本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縱甲○○違反其扣繳義務係過失而非故意,中區國稅局亦無甲○○所指有裁量怠惰違法情事。從而,中區國稅局裁處上開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甲○○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由,資為其判斷之論據。

 

   甲○○不服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第2項)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第3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第2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二薪資……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73條第1項、行為時同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98年5月27日修正移列為第3項)、第89條第1項第1、2款及第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30%……。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20%。」行為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關鍵字:稅務規劃、節稅規劃、居住者、從新從輕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