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作出處分。南山人壽業務員長期以定存專案向外招攬及利用送金單不法吸金,內部控制欠當及未善盡業務員管理責任,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及解除當時直接管理督導主管之職務,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3個月內不得辦理新進(含再登錄)業務員之登錄。
一、裁罰時間:98423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及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南山人壽業務員長期以定存專案向外招攬及利用送金單不法吸金,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欠當且未善盡業務員管理責任,肇致重大弊端,嚴重影響保戶權益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考量南山人壽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除行為時高雄分公司主管之經理人職務及同項第1款規定限制南山人壽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3個月內不得辦理新進(含再登錄)業務員之登錄;南山人壽並應基於衡平性,對督導之上層主管依比例原則予以懲處。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對業務員之管理,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