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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所述,富邦產物抗辯被保險人己○○因酒醉駕車經法院判決成立公共危險罪,符合富邦產物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0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7 款之不保事項,故富邦產物毋庸對受害人即丙○○等三人負賠償責任云云,應不足採。


 


()被保險人己○○在本件車禍之民事訴訟中是否應主張而未主張丙○○等三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以致擴大賠償範圍,依富邦產物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3條規定,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查富邦產物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3條固約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險人均有防範維護之義務,倘被保險人未履行其義務,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惟被保險人己○○於本件車禍被訴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已自行聘請專業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其就防護損害賠償責任之擴大,能否謂有未盡義務之情形?非無疑義?


 


    且富邦產物主張丙○○等三人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有左方車未讓直行車前行之與有過失情形云云,所提出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依研判表影本1 件,富邦產物自陳係己○○所提供,丙○○等三人主張富邦產物之人員甲○○曾參予己○○上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於法院進行之調解程序,復為富邦產物所未加爭執,則富邦產物顯然已知悉己○○因本件車禍有被訴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繫屬於法院,富邦產物未積極輔助己○○進行訴訟,於己○○遭敗訴判決,受害人直接請求富邦產物賠償時,始以己○○未盡防範損害擴大之義務云云,拒絕賠付,實有違誠信。


 


    況查富邦產物提出之上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僅係初步分析意見;被保險人己○○因本件車禍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經檢察官依職權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己○○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關於本件肇事責任之判斷,均未認定丙○○等三人有左方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情事,自不能僅憑富邦產物提出該初步分析意見遽認定丙○○等三人確有該過失情形。


 


    復查被保險人己○○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警詢時自陳其車輛受損部位為車頭等語,復參酌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事故現場圖所示,丙○○等三人機車刮地痕之起點已過龍興街13巷之中心處,此有本院上開民事事件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參。


 


    據此研判,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丙○○等三人機車已行經龍興街13巷之中心時,遭己○○酒後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以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撞擊丙○○等三人機車所致,丙○○等三人機車係於行至道路中心處遭撞擊,自無所謂左方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可堪認定。


 


    富邦產物主張丙○○等三人有左方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己○○於被訴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中未加以主張,致擴大損失,依共同條款第13條規定,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云云,要難憑採。


 


()○○等三人於953 6 日是否已完成理賠申請手續,備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10條第1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文件?茲論述如下:


 


    按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保險法第94條第2 項、第34條分別訂有明文。


 


    富邦產物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6 條亦約定:「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0條復約定:「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6 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診 斷書。


 ()醫療費收據。


 ()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和解書或判決書。


 ()戶口名簿影本。


 ()賠償金領款收據。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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