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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甲○○之回覆內容為:


 1、否,客戶以電話請發票人代為開票,事後再給現金。


 2、吳寧(表妹)、王傑(姊弟)。


 3、願意續保,3月中再處理,王傑另購保單0000-000000


 4、因為已過匯款時間,而通訊處不收超過12萬之現金,所以向同仁借票報帳,而客戶也同意(前票借朋友使用,結果朋友將票跳掉了)。


5、如上。


 


    嗣因甲○○上開回覆內容有不清楚之處,三商美邦人壽公司要求甲○○再詳細佐證說明,甲○○97327日所提之退票報告書乃詳載客戶向其借票及退票之事實經過。


 


    由上開甲○○97327日所提退票報告書之內容可知,甲○○已將本件保戶向其借票及退票及前因後果、來龍去脈交代得一清二楚,而三商美邦人壽亦自承公司收到報告書之時點,因當時承辦人未蓋收訖章而無法確認,但可推知係在97327日當日或其後數日。


 


    按三商美邦人壽就甲○○上開違規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事,既於97327日或其後數日即已知悉,三商美邦人壽於97529日,方以該事由向甲○○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核諸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顯已逾30日除斥期間,三商美邦人壽已失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三商美邦人壽既無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三商美邦人壽於97529日發函向甲○○終止勞動契約,自不生效力


 


     綜上所述,三商美邦人壽就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並無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存在,三商美邦人壽於97529日,向甲○○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生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之效力,是兩造間原有之僱傭關係仍屬存在。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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