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第8章技術生第64條規定:「……(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3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同章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同章第69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第2項)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同細則第36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是依上開規定,能申請以墊償基金墊償之範圍,以依勞動契約所積欠「勞工」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者為限。




 




    而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技術生係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其與雇主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而非簽訂「勞動契約」,其所領取者係「生活津貼」,而非「工資」,雇主自無積欠其工資之情形。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