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工業)被保險人曾清於民國(下同)975 9 日因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異體骨髓移植術後申請殘廢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曾清於925月間已因同一疾病請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47項第7等級440 日普通疾病殘廢給付在案,勞保局乃以971126日保給殘字第XXXXXX 號函核定所請仍應按普通疾病辦理,其殘廢程度符合同表第46項第3 等級給付標準840 日,扣除前因同一疾病已請領440 日,實發400 日普通疾病殘廢給付計新臺幣(下同)585,320 元,又其因診斷殘廢後已無法繼續從事工作,已於976 5 日自行退保,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清不服,向原審定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983 18日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保局認曾清殘廢等級為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46項第3等級,並無違誤:




 




(一)按保險事故該當於何等級之審定,常涉及醫理專業領域,非勞保局或監理會之一般承辦人員所能逕予認定。故勞保局於審核保險給付案件時,除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檢附之資料、診斷書等書面資料予以審核外,如有必要,亦須另外徵詢專科醫師意見或實地派員訪查瞭解實情,此觀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勞保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12人至20人,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第56條規定保險人(即勞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調查有關之文件、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等規定甚明。




 




(二)可知關於「被保險人該當何級障害標準」,因審查核定之法定權限在於勞保局,除非勞保局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審查結果與一般正常人認知差異過大,本院均應予以尊重。




 




(三)曾清雖主張其嗣罹患之慢性胰臟、急性鼻竇炎、視網膜剝離等亦係血癌併發症,於92年間已經核定為47項第7 等級,自應就白血病併發病之肢體關節障礙部分,提高殘廢給付評等云云。




 




    惟經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審查意見略以:「‧‧2 、肢體關節活動障害亦與職業危害無關。」、「1、其左、右髖關節活動障害與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異體骨髓移植應為不同病因。2 、依病歷記載974 20日有慢性移植體抗宿主疾病,病患發生慢性胰臟炎、大腸炎、腎功能不良及憂鬱症,應已無法工作,且長期住院治療中,殘廢程度符合第46項第3 等級。」,有醫師審查意見附卷可稽,該判斷程序並非基於錯誤之資訊,亦未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不當連結之禁止、平等原則、公益原則,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故其專業認定縱與曾清見解不同,但何者較為正確?乃屬見仁見智之問題。




 




    經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專科醫師審查,其審查意見亦認:「一、‧‧慢性移植體抗宿主疾病及慢性胰臟炎、大腸炎、腎功能不良及憂鬱症等病況,與職業無相關因果關係。二、依其殘廢鑑定報告雖生活部份需他人扶助,但又可從事輕便工作,因此按第46項第3 等級認定,應屬合理」,亦有醫師審查意見可憑。




 




    清左、右髖關節活動障害,與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異體骨髓移植是否為不同病因,學說見解不一,牽涉因素極多,認定不易,無從提高白血病之殘廢等級,勞保局專業判斷本院即應予以尊重(關於白血病部分,本院認係屬職業災害所導致,但本院不認為曾清肢體關節活動障害與職業災害相關),至其「妥當性」如何,並非本院審查之範圍,曾清主張應以其他醫師之判斷為準,已構成第46項第3 等級認定,應屬合理」,曾清主張應構成第47項第7 等級殘廢程度,尚不足採。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