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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台灣大哥大董事長孫道存,在中華電信一家獨大時,帶領台灣大哥大闖出一片天。但是經營企業的成功,與身處上流社會之頂端,卻仍有其罩門,就是對於稅務的輕忽,導致日前被稅捐機關補稅並加罰一倍,總計約1.38億元就這麼飛了。


 


    話說孫道存於民國8889年,無償移轉台灣大哥大公司股票給同居人顏伶○,共1,300萬股,而未申報贈與稅。之後經財政部賦稅署查獲,交由台北市國稅局審查。


 


    台北市國稅局核定孫道存88年贈與總額為為148,870,000元,贈與淨額147,870,000元,贈與稅額66,050,000元;89年度贈與總額15,350,000元,贈與淨額14,350,000元,贈與稅額2,914,000元。除補徵贈與稅外,並按所漏稅額各處1倍之罰鍰66,050,000元及2,914,000元。


 


    孫先生當然不能接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後孫先生還是敗訴。


 


    這裡面有一個很值得大家留意的焦點,就是國稅局主張孫先生的移轉台灣大哥大公司股票,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所規定的『贈與』,也就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但是孫先生卻主張他移轉台灣大哥大公司股票,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所規定的『視同贈與』,財產之移動,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


 


    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各位好朋友或許看不太出來。我來告訴各位它們之間最大的差異,如果是屬於『視同贈與』的情形,依財政部76年的一個解釋函,國稅局應先行通知孫先生補繳稅款,孫先生未依限繳納,才能得科處罰鍰。


 


    這兩者的差異就在於罰緩6,900萬元。也就是如果是『贈與』的情形,除了補稅,國稅局還可以直接科處罰鍰;但如果是屬於『視同贈與』的情形,國稅局應先行通知孫先生補繳稅款,孫先生未依限繳納,才能得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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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