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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是保險從業人員,相信一定會有很強烈的感受,針對稅捐機關的觀點,我個人是非常不認同。雖說各保險公司的合約精神、制度、管理方式均不相同,但是我所知道的ㄧ些公司(包括南山),最起碼Richard是支持其所得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遠的不說,光是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其收入就可區分為:


1)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供憑證認列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然而保險從業人員的所得卻只能歸類為薪資所得,甚至連取得保險代理人執照所簽署的代理契約,稅捐單位還是如此見解,真是令人遺憾。


 


    我認為稅捐機關純粹是以稅收的角度為考量,加上保險從業人員幾乎是ㄧ群『廣大』且沒有聲音的『散沙』,在現今台灣『黑白七』的氛圍環境下,被犧牲掉是很正常的。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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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