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如果您是保險從業人員,相信一定會有很強烈的感受,針對稅捐機關的觀點,我個人是非常不認同。雖說各保險公司的合約精神、制度、管理方式均不相同,但是我所知道的ㄧ些公司(包括南山),最起碼Richard是支持其所得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遠的不說,光是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其收入就可區分為:
(1)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供憑證認列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然而保險從業人員的所得卻只能歸類為薪資所得,甚至連取得保險代理人執照所簽署的代理契約,稅捐單位還是如此見解,真是令人遺憾。
我認為稅捐機關純粹是以稅收的角度為考量,加上保險從業人員幾乎是ㄧ群『廣大』且沒有聲音的『散沙』,在現今台灣『黑白七』的氛圍環境下,被犧牲掉是很正常的。您說是嗎?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