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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句話是嚇死人不償命』。但如果是被嚇死,保險公司說不是意外,所以意外險不能理賠,你覺得有沒有道理呢請看下列這則案例。


 


    ○○於民國901121日以其配偶潘華為被保險人,與國泰人壽訂立「國泰全祿定期保險」保險契約,保險期間自901121日起至110 1120日止,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甲○○。


 


    主契約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並以甲○○為被保險人,附加新溫心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保險金額為50萬元,另以甲○○、潘華、潘銘(即甲○○之子)、潘伶(即甲○○之女)為被保險人,附加國泰平安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險附約),約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100萬元。


 


    9531019時許,甲○○全家自外用餐返回住處時,發現竊賊正在家中行竊,雖該竊賊立即逃逸,然潘銘因驚見此情甚為驚恐而昏倒,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解剖遺體,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潘銘係因過度驚嚇,導致交感神經過度反應,造成心跳加速及心律不整,引起心臟衰竭而死亡


 


    ○○95 615日備齊相關文件向國泰人壽申請意外死亡保險金額100 萬元國泰人壽95 724日以潘銘死亡係因其本身體質所致,與系爭保險附約所定理賠要件不符為由拒絕給付。


 


    於是於甲○○只好透過訴訟來請求給付保險金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銘之死亡原因是否符合系爭保險附約所定「意外死亡」要件,而得請求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


 


    按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化契約,鮮有依被保險人之要求變更契約約定之餘地;又因社會之變遷,保險巿場之競爭,各類保險推陳出新,故於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之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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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