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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 (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又依系爭保險附約第2條第5項約定:「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及第 3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第2 條之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身故、殘廢或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是依上開說明及保險契約之約定,所謂「意外死亡」乃係指被保險人因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發生死亡結果而言。


 


    銘係於95 3101945分許在住家昏倒,於同日2016分送至醫院,到院時已無生命徵象,經急救無效,於同日2116分宣告死亡。


 


    又潘銘死亡後經送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依外表觀察結果:潘銘為年約20多歲之男性,體形中等,發育良好,屍斑背部分佈,頭部無外傷,眼結膜無出血,嘴內無軟組織創傷,頸部無明顯壓跡或勒痕,腹背部無外傷,外陰無異    常,四肢無骨折,兩手指尖發紺明顯。


 


    依內臟觀察結果:潘銘胸腔無積水,胸壁肋膜有嚴重纖維性粘連,肋骨無骨折,兩側頸部皮下軟組織及肌肉均無出血,甲狀軟骨及舌骨完整,氣管內無異物阻塞。


 


    依組織學檢查結果:心臟、腎臟、腦無異常病變,肺臟重度肺水腫,肝臟充血。對潘銘死亡原因之研判:


1解剖未見死者身上有致死外傷,除肺臟可見重度肺水腫外,其他臟器未見外觀或顯微病變。


2死者心臟雖無明顯可見病變,罕見的案例在過度驚恐的情況下會增加交感神經反應,導致血壓上升,心跳增加及心律不整,造成心臟血液輸出量不足及心肌需氧量增加產生心肌缺氧情況。


3解剖死者發現死者雙手指尖發紺明顯,肺水腫嚴重,顯示死者死前出現心臟功能衰竭造成缺氧及肺水腫。


4死者死因為過度驚嚇,導致交感神經過度反應,造成心跳增加及心律不整,最後引起心臟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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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