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雖第二鑑定函認黃○○硬腦膜下出血,無法百分之百排除以頭撞床欄所致之可能性;然於原審第一次囑託台大醫院鑑定,台大醫院即鑑定黃○○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以外力造成之可能性為最高,且與跌落病床之相關極高,而原審係將全部由長庚醫院調得之病歷資料,連同X光片囑託台大醫院鑑定,台大醫院為國內首屈一指之醫學中心,如另有可能造成黃○○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存在,當可由病歷資料中查知。




 




    嗣因中國人壽不服鑑定結果,原審乃就中國人壽質疑之處,再次囑託台大醫院鑑定,或因「跌落病床」及「以頭部撞床欄」,同屬「外力」,無法百分之百排除「以頭部撞床欄」之可能,然台大醫院亦未變更先前所為「黃○○之硬腦膜下出血與跌落病床相關極高」之鑑定意見。




 




    且中國人壽據以質疑之「黃○○跌落病床後,昏迷指數並未下降,但其以頭撞擊床欄後,昏迷指數在數10分鐘內立即陡降」等昏迷指數之理由,鑑定結果亦否認得以昏迷指數陡降推測受傷之機轉,即不認為得以昏迷指數之突然降低推測受傷之原因。




 




    另中國人壽質疑「何以跌落病床傷及右額,惟腦內出血於左側」,台大醫院更認頭部碰撞之位置與硬腦膜下出血之位置並無直接關係。綜上,昏迷指數陡降既無法推測即為黃○○以頭部撞床欄所造成,且跌落病床碰撞頭部右邊亦有可能造成左邊出血,而黃○○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與頭部碰撞之相關又極高,自堪認黃○○硬腦膜下出血係跌落病床所造成。




 




6)中國人壽陳辯稱縱認黃○○硬腦膜下出血係因跌落病床所致,惟黃○○為酒精戒斷症候群之患者,自會產生抽搐等症狀其跌落病床應係自身酒精戒斷之症候發作所導致之結果等語。




 




    本院再度依中國人壽之請求三度函請臺大醫院再就「酒精性肝炎及嚴重酒精戒斷症候群之症狀為何?本件被保險人黃○○生前因酒精成癮患有上開疾病,是否可能因此影響凝血功能導致被保險人硬腦膜下出血不止死亡?有與本件事故有無因果關係?」為鑑定,為臺大醫院函覆結果為「 ()長期酗酒者一旦戒斷時,會出現冒汗、心悸、腹瀉、失眠、慌張,甚至抽筋、膽妄等症候群,稱之為酒精性戒斷症候群。()黃○○先生生前是否患有凝血病變,建請貴院調閱其當時病歷即可得知。()若黃○○先生並無凝血功能異常,則無法推論2者有關。」,此有本院94912日院信民自第XXXXXXXX號函及臺大醫院94105日校附醫祕字第XXXXXXXX號函在卷可稽,仍未變更其先前2次之鑑定意見。




 




    此外,中國人壽復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足認黃○○自病床跌落係因酒精戒斷之症候發作所導致之結果,其上述辯解,自無足採信。




 




7)按意外傷害或死亡之定義,學說有原因說及結果說之區別,如採結果說,不問原因是否出於意外,若於結果出於意外者,即屬意外傷害或意外事故,但採原因說時,必須導致傷害或死亡之外界原因係出於意外者,方屬意外事故,若結果出於意外,而原因非出於意外者仍非意外傷害或死亡。




 




    而系爭二傷害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解釋上係採原因說,而非結果說,前開約定所稱「外來突發事故」須一為「外來的」,即限定引起事故之原因出於自身以外之事故;二為「突發的」,即外在環境急速的變化,致不可預期或出於預料之外,於滿足此二條件,始能謂係外來而突發之事故。




 




    而被保險人黃○○自病床跌落,其後出現硬腦膜下出血,其死亡原因,應係跌落病床,外力撞擊頭部後,導致硬腦膜下出血死亡,應屬外來突發事故之意外造成,堪予認定。




 




(二)中國人壽得否得否解除保險契約?




 




1)黃○○既係因外來突發事故造成死亡,其受益人甲○○得請求中國人壽給付一年期「566團體保險」中團體壽險100萬元、團體傷害保險200萬元,及一年期「輕鬆399團體保險」中團體定期壽險100萬元、團體意外傷害險100萬元之保險金。




 




    雖中國人壽辯稱黃○○故意隱匿其肝功能異常、酒精成癮等情,嚴重違反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中國人壽對危險之估計,爰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等語。惟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法第6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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