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16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受傷,左側跟骨骨折,同年9 月30日自該工會退保。
投保單位 | 加保日期 | 退保日期 |
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 | 95年7 月3 日 | 95年9 月7 日 |
北宜企業社 | 95年8 月1 日 | 95年10 月11 日 |
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 | 9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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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群創技藝短期補習班 | 9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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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96年8 月30日以左側跟骨骨折業於96年8 月20日經診斷為殘廢為由,申請殘廢給付,經勞保局96年9 月11日核給11等級職業傷病殘廢給付240 日計新台幣(下同)182,400 元(下稱前處分)。
嗣經勞保局審認甲○○95年7 月3 日、95年8 月1 日、95年10月23日加保後並無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不得由該工會申報加保,乃先以97年10月30日發函核定自95年8月1日起取消甲○○被保險人資格,再於97年11月24日發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自95年10月23日起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並撤銷前處分(原處分另有核定自95年7 月3 日起取消甲○○被保險人資格及否准關於甲○○職災醫療給付申請之主旨)。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8年4 月13日以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甲○○猶未甘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兩造爭點在於甲○○於95年10月23日加保時,有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營生之事實?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是以,甲○○以勞工身分申報加保時,以實際從事本業維生為勞工保險契約成立之要件。
而本件甲○○於94年8月16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受傷,左側跟骨骨折術後,至96年12月18日期間均不能工作,期間,於95年7月3日、7月4日及7 月5 日尚嘗試從事駕駛卡車工作,但因腳傷未癒而停止工作,工資亦未取得。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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