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948 16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受傷,左側跟骨骨折,同年9 30日自該工會退保。


 
























投保單位



加保日期



退保日期



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



957 3



959 7



北宜企業社



958 1



9510 11



宜蘭縣貨卡車駕駛業職業工會



951023



 



私立群創技藝短期補習班



961022



 



 


    ○○968 30日以左側跟骨骨折業於968 20日經診斷為殘廢為由,申請殘廢給付,經勞保局969 11日核給11等級職業傷病殘廢給付240 日計新台幣(下同)182,400 元(下稱前處分)。


 


    嗣經勞保局審認甲○○957 3 日、958 1 日、951023日加保後並無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不得由該工會申報加保,乃先以971030日發函核定自9581日起取消甲○○被保險人資格,再於971124日發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自951023日起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並撤銷前處分(原處分另有核定自957 3 日起取消甲○○被保險人資格及否准關於甲○○職災醫療給付申請之主旨)。


 


    ○○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84 13日以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甲○○猶未甘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兩造爭點在於甲○○951023日加保時,有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營生之事實?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是以,甲○○以勞工身分申報加保時,以實際從事本業維生為勞工保險契約成立之要件。


 


    而本件甲○○94816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受傷,左側跟骨骨折術後,至961218日期間均不能工作,期間,於9573日、74日及7 5 日尚嘗試從事駕駛卡車工作,但因腳傷未癒而停止工作,工資亦未取得。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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