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造成許多購買連動債的投資人損失慘重,後續的求償與訴訟亦持續進行中,今天與各位分享一個投資人勝訴的判決,此雖非最終確定判決,但很值得投資人參考。
甲○○與中國信託銀行間於97年1 月18日簽訂「0000-000000 雷曼兄弟15年雙區間計息連動債」(信託金額為美金10,000元)契約。
上開甲○○與中國信託銀行間之契約,係由中國信託銀行之理財專員即中國信託丁○○辦理。
中國信託銀行丁○○曾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資格)、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證、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
系爭連動債97年8 月份報價帳單淨值仍有77.8%,惟同年9 月份雷曼破產時即瞬間化為零。於是甲○○主張中國信託銀行並未盡到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第535 條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另外,丁○○並未具有專業證照,依法中國信託銀行不得僱佣丁○○為對外民眾宣導、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息或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之申購單等行為,此亦已侵害甲○○之權利,故應賠償甲○○之損失。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中國信託丁○○是否有銷售連動債商品專業證照之合格理財專員?中國信託中信銀行有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經本院就「銀行理專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連動債券)是否須要專業證照?如是,所需證照為何?」等節,函詢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該主管機關乃先後於98年11月19日及99年2 月3 日函覆本院:「三、爰銀行推介連動債商品之理財業務人員除應通過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外,自96年7 月13日起,並應符合『銀行業務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其中任1 款之資格條件。
下列2 資格均得認定符合該辦法第12條第2 款規定:『 取得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國內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認證財務顧問師等執照之一;或 參加由台灣金融研訓院等機構辦理之外匯交易、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風險管理課程,並取得該機構核發之授課證書」、「銀行推介連動債商品之人員資格條件,係指
應通過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及應符合『銀行業務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所列4 款資格條件之其中任1 款。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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