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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知,銀行業務人員須具備 通過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以及 符合銀行業務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其中任1 款之資格條件,始得向投資大眾推介連動債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查,兩造對於中國信託丁○○曾取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乙事,並不爭執。經本院檢附上開服務證影本函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該會於993 29日回覆本院稱:「查來函所附合格服務證之職務類別為業務人員,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6條規定,信託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1)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2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爰合格服務證原係以經本會審定符合上該經驗準則規定者,始予核發」。


 


    且中國信託丁○○994 20日亦具狀提出「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1 份及合格證查詢畫面為證,足認中國信託丁○○應符合前開所述「 通過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之要件,甚明。


  


()中國信託丁○○及中信銀行有無侵害甲○○權利之情事?


 


    ○○與中國信託銀行間既有成立信託契約,且中國信託銀行並受有手續費報酬,故依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第535 條後段之規定,中國信託銀行及其受僱理財專員即中國信託丁○○均應就甲○○所信託委任之事務,依信託本旨及甲○○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之事務。


 


    次查,甲○○主張伊於簽約當時有詢問中國信託丁○○投資系爭連動債最大的風險為何?中國信託丁○○則說,最大的風險就是一毛錢都賺不到,但是有保本等語。核中國信託丁○○981015日到庭後陳稱:我有告訴甲○○是保本的等語相符。


 


    由此可知,甲○○主張其委託中國信託投資購買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最低限度乃要求須保本乙節,應為可採。則中國信託銀行及其所屬理專人員即中國信託丁○○既已明知保本係甲○○投資本件最低需求,自應提供甲○○適當之投資服務,包括完整逐條說明系爭連動債契約條款內容,並明確告知系爭連動債之風險屬性,即其保本可能性,及不保本之風險極限,以謀求上訴人之最大利益,不令甲○○有任何疑問或誤導之情形。


 


    並應於投資期間,隨時注意甲○○所購買之金融商品風險變化情況,適時通知甲○○,提供其規避風險之資訊,如此始可認有盡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蓋因中國信託銀行與甲○○訂立系爭連動債契約性質既係「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契約」,意即係委由中國信託銀行受甲○○之指示為甲○○投資系爭連動債,甲○○對雷曼兄弟公司並無直接請求權,則雷曼兄弟公司有無虧損或破產等重大訊息,即非對雷曼兄弟公司無直接請求權之甲○○等一般投資大眾所能輕易查悉,故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此部分訊息提供應劃歸由中國信託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較合事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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