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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精神慰撫金部分,丁○○○為被害人趙○○之配偶,丙○○、乙○○、甲○○為趙○○之子女,渠等遽遭喪夫、喪父之痛,精神上遭受極受打擊及痛苦,不言可喻,精神自屬痛苦不堪,丁○○○等四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自屬有據。


 


    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丁○○○等四人分別請求1,000,000元,尚嫌過高,就丁○○○之請求,應予核減為900,000元,其餘


三人請求則均核減為700,000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綜上,丁○○○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029,395元(計算式:醫療費2,695元+殯葬費126,700元+慰撫金900,000元=1,029,395元),丙○○、乙○○、甲○○各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700,000元。


 


    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查被害人因上揭車禍事故死亡,已由丁○○○代為領取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1,50 2,075元,自應由前述賠償金中扣除,又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係加害人方面藉由保險人先行給付予原告之損害賠償金性質,應由全體繼承人受領。


 


    是前揭丁○○○代為領取之1,502,075元賠償金,以丁○○○4人平均受領計算,每人已可領得375,519元,則本件丁○○○4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扣除已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給付後,丁○○○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653,876元(計算式:1,029,395-375,519=653,876),丙○○、乙○○、甲○○各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為324,481元(計算式:700,000-375,519=32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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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