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大醫院又主張「依勞委會92年勞訴字第0920002896號訴願決定書、勞委會對訴願人李○○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之訴願決定書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2323號判決可知,只要蘇○雯等6名醫師確實仍在成大醫院任職,並由成大醫院按月扣繳保險費,成大醫院之錯誤申請退保並經勞保局核准並不會 使渠等6人喪失勞保年資累計權益,本件蘇○雯等6名醫師確實仍在成大醫院任職,並由成大醫院按月扣繳保險費,故勞保局原退保應予註銷云云。」
惟查,前揭勞委會兩訴願決定書僅是行政機關之個案見解,並不拘束本院,況勞委會92年勞訴字第0920002896號訴願決定書係以「清冊查無此人」為由退保,與本件係以「離職」為由退保,兩者不同。
且本件成大醫院亦未繳納蘇○雯等6人退保期間之保費,亦不符合92年勞訴字第0920002896號訴願決定書所要求須已將保險費交予勞保局之要件,亦即本件與勞委會92年勞訴字第0920002896號訴願決定書係不同情形,本即應為不同處理,並無違平等原則。
至於最高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2323號判決意旨,係禁止當事人另以契約約定來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保險」規定之適用,和本件之情形完全不同,成大醫院以之為請求依據,亦無理由。
(五)成大醫院另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88條第1項及第89條之規定,成大醫院可撤銷申請退保之意思表示,故勞保局原退保應予註銷云云。」
惟查,民法第88條第1項係「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須表意人自身並無過失始可撤銷,然依上述可知,本件之錯誤是可歸責於成大醫院,亦即成大醫院係有過失,故成大醫院不可依民法第88條第1項撤銷申請退保之意思表示。
而民法第89條係「傳達機關傳達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之規定,其適用之前提是須以「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來傳達意思表示,本件是成大醫院直接透過「網路申報」方式直接向勞保局為意思表示,並無使用任何「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且本件成大醫院係因疏失而向勞保局申報「退保」,亦非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之情形,自亦無民法第8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綜上所述,本件成大醫院於98年7月31日以網路申報方式向勞保局申請將蘇○雯等6名醫師退保,並經勞保局核准而生退保之效力後,遲至98年10月28日始復以網路申報復為渠等6人加保,是原處分否准成大醫院請求勞保局追溯渠等6人自98年8月1日至98年10月27日期間中斷之年資,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成大醫院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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