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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資產管理公司對訴外人甲○○有一百二十八萬四千一百十七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對甲○○於南山人壽之保險金債權為強制執行。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北院木一○○司執助卯字第六八七二號執行命令(下稱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扣押命令),禁止訴外人即債務人收取對包括南山人壽在內之第三人等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南山人壽等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甲○○清償。

 

   南山人壽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以陳報狀陳報:甲○○於南山人壽處有保單共二張,已依諭示辦理扣押,惟目前並無債務人得收取之金額,南山人壽並無可得移送或收取之金額,嗣後如有債務人得請求之保險給付,南山人壽將予以扣押並陳報等語。

 

   本院民事執行處就鴻○資產管理公司對另訴外人即債務人乙○○、丙○○(下稱另債務人)聲請執行部分,以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院木一○○司執助卯字第六八七二號執行命令,禁止另債務人收取對包括南山人壽在內之第三人等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南山人壽等第三人亦不得對另債務人清償;南山人壽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異議狀陳稱:另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名義投保之保單,故無可供執行之標的,而聲明異議應予撤銷執行等語;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上開異議通知鴻○資產管理公司,鴻○資產管理公司未於法定期內對南山人壽起訴。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北院木一○○司執助卯字第六八七二號通知(下稱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撤銷通知)包括南山人壽在內之第三人,謂:「本院民國100年12月16日、民國100年12月23日北院木100司執助卯字第6872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等語。

 

   南山人壽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以陳報狀陳報:甲○○目前尚有系爭還本金十四萬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債權可供執行。南山人壽已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將該系爭還本金十四萬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債權給付予甲○○。

 

   本院民事執行處再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北院木一○○司執助卯字第六八七二號函(下稱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更正函)更正上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撤銷通知,謂就南山人壽部分,僅撤銷對另債務人乙○○、丙○○之部分,未撤銷甲○○部分等語。

 

 

*關鍵字:保險金扣押、風險規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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