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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承認在此車禍事件有過失,但戊○○主張本件車禍發生地點係在慢車道上,被害人未依規定行走於人行道上,故被害人亦有過失,就丁○○○支出之醫療及殯葬費用不爭執,但對於丁○○○等四人請求各1,0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戊○○則認為請求過高。


 


    此案件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一)被害人趙○○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何?


    戊○○雖抗辯被害人趙○○未依規定行走於人行道上,故亦有過失等語。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慢車道上有擦痕4.4M、慢車道至水泥路面之間有擦痕隱跡4.9M、另慢車道外之水泥路面上留有血跡,則本件車禍撞擊地點係在慢車道上或水泥路面上,已屬難辨。


 


    再依該圖現場處理摘要欄內係記載被害人「由北朝南穿越道路」,則事發當時被害人究係行走於慢車道?或行走於道路外側之水泥路面?或正欲穿越道路?乃無從判定。


 


    即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以:「因案內行人趙○○之行向及動向不明」為由,而不為鑑定,而戊○○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害人有何過 失,其上開抗辯,並無足採。


 


(二)原告丁○○○、丙○○、乙○○、甲○○各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有無理由?各以何數額為當?


 


    醫療費(2,695元)與殯葬費(126,700元),因戊○○不爭執,故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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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