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榮總認為縱認伊仍須按勞基法規定給與甲○○等勞工延長工時工資,惟因伊實際給與甲○○等勞工之工資,仍高於彼等之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例休假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之總和,自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且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協調會所獲致之結論,並不影響甲○○等勞工前已同意以每小時四十五元計算值班工資之意思表示。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等勞工係分屬台北榮總工務室各組之技工人員,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為之值班工作,僅係處理本院區之「水電電梯」、全院之「醫療氣體」及東院區之「水電」等事項,並非涵括工務室所總攬之業務,可見其排班輪值,並非基於專業分派。


 


    經參酌台北榮總提出之「工務值班人員請修工作紀錄表」所示,甲○○等勞工遇有非其專業之報修情況發生時,雖僅註記待修,惟如發生符合其專業且可簡易修復之報修情形,則立即進行維修。


 


    佐以證人即台北榮總工務室副工程師吳明之證述,足認甲○○等勞工在值班時所從事之工作內容,與其在正常工作時間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攸關,僅係因台北榮總未依甲○○等勞工之專長排班輪值,致甲○○等勞工無從就非屬其專業之工作在值班時間施作。


 


    台北榮總自不能以此不可歸責於甲○○等勞工之事由,作為甲○○等勞工在上開值班時間所為之工作內容,全與彼等在正常工作時間所為之工作內容相異之託詞。


 


    可見甲○○等勞工無法在值班時間施以較繁複之維修工作,乃係因台北榮總未提供必要之設備、人力,或考量施工時間之妥適性所致,並未變更其工作之性質。


 


    況甲○○等勞工在其正常工作時間遇有無法自行修復之情況,亦須委外報修。自不能以甲○○等勞工在值班時間遇有無法自行修復而註記待修之行為,即認該值班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且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屬工作時間,是縱令甲○○等勞工在值班時間未發生報修情事,亦不因而變更該值班時間仍係工作時間之性質。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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