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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三、四項:


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調整工作時間。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看完Richard位各位整理的法條之後,我們來看看最近發生的ㄧ個案例,是有關懷孕婦女被資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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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