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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文化事業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新臺幣(下同)167,515,044元,其中146,749,380元係城○文化事業93年度合併電腦家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腦家庭公司)及94年度合併商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周公司)、尖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端公司)之商譽攤銷數。




 




    經臺北市國稅局初查以城○文化事業將其()帳載長期投資-電腦家庭公司餘額1,760,083,969元,與電腦家庭公司截至民國93629日淨資產帳面價值239,085,007元之差額列計商譽1,520,998,962元;()帳載長期投資-商周公司餘額1,360,646,119元,與商周公司截至94131日淨資產帳面價值327,906,774元之差額列計商譽1,032,739,345元;()帳載長期投資-尖端公司餘額426,382,666元,與尖端公司截至9461日淨資產帳面價值162,854,297元之差額列計商譽263,528,369元。




 




    惟原投資及嗣後與渠等公司合併時,皆未評估渠等公司之市值及淨資產公平價值,嗣經臺北市國稅局函查後,城○文化事業於961025日委請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徵信所)針對電腦家庭公司股權價值及資產負債出具評估報告。




 




    惟中華徵信所於該報告中所引用電腦家庭公司提供之各項財務資訊,均假設該資訊正確且能允當表達該公司之財務及經營狀況為前提,並未對電腦家庭公司進行任何查核程序,其評估之合理性缺乏證據力及公平、公正、客觀之標準,遂否准認列,核定各項耗竭及攤提20,765,664元及應補稅額35,791,417元。




 




    城○文化事業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204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臺北市國稅局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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