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公報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段:「本公報係規範企業合併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由一家公司移轉其全部資產及負債予該公司新設立之子公司及聯屬公司間(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全部資產及負債之移轉或股份之交換,不適用本公報。」




 




    換言之,由一家公司移轉其全部資產及負債予聯屬公司間,並無同號公報第17段列為商譽規定之適用。




 




    再依基金會對財務會計準則之95314(95)基秘字第81號解釋函:「若A公司於公開市場收購B公司股權前,二者即為聯屬公司,則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之交易實質為組織重整,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及(95)基秘字第081號函規定處理。




 




    AB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A公司取得B公司之股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之規定處理。」同基金會(95)基秘字第081號解釋函:「會計問題BC二公司係A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B持有D公司93%之股權,今C公司以現金向B公司購買其所持有D公司之股權後進行合併,其會計處理應如何為之?




 




    解釋函內容一、……C公司支付現金超過B公司原對D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部分,於C公司及B公司帳上均調整由發行溢價所產生之資本公積。……」91822(91)基秘字第243244號解釋函:「解釋函內容一、來函所述乙、丙二家公司係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另乙公司持丁公司股權61.05%,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38.95%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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