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其雖然繼承已死亡合夥人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對於原合夥積極財產之公同共有權,但對於其所繼承之合夥債務,依986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係負連帶責任,且僅於原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就不足之額,與唯一尚存之合夥人連帶負其責任,並非公同共有該合夥債務。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本件上土木包工業合夥人僅有乙○○及王○○2人,依民法第687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乙○○因死亡,且渠等合夥契約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當然退夥,是該合夥組織於乙○○88125日死亡時,僅剩王○○1人,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該合夥組織已解散。




 




    ○○及原合夥人乙○○之繼承人,除合夥契約並未載明清算期間之事務分配外,亦未另以契約或決議選任王○○為清算人,上土木包工業於乙○○死亡退夥應行清算時,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清算程序及選任清算人,依本院判決發回意旨之法律上判斷,則對於清算事務,應由王○○及原合夥人乙○○之繼承人共同為之,難謂王○○係原合夥人乙○○之繼承人之代表人,系爭課稅之稅額繳款書僅對該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王○○為送達,其效力自不及於原合夥人乙○○之繼承人即甲○○




 




    又系爭營所稅之範圍,中區國稅局係因上土木包工業,未如期提示帳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命補繳稅款為1,630,021(該商號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然原合夥人乙○○係於88125日死亡,中區國稅局依8811日至同年1231日之整年期間計算稅額,關於乙○○88125日死亡後所生稅額部分,並非其繼承人即甲○○應負責之稅捐債務範圍,中區國稅局對甲○○應負責之部分,未計算至乙○○88125日死亡時退夥前之稅額(應按88年全年比例或8811日至同年1231日之期間實際營業額計算),認甲○○應負責系爭稅額繳款書上所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債務1,630,021元,雖有未洽,惟因系爭課稅之稅額繳款書僅對王○○送達,其效力已不及於甲○○,對於甲○○主張中區國稅局對其有系爭營所稅債權不存在之部分,尚不生影響。




 




    復按系爭課稅之稅額繳款書僅對上土木包工業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王○○為送達,其效力既不及於原合夥人乙○○之繼承人即甲○○,則中區國稅局對甲○○並無可資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且中區國稅局於90913日移送彰化分署執行,其移送書記載之執行義務人係上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王○○,甲○○並未繼承該商號之合夥關係,僅應參與該合夥之結算或清算事務,並非原上土木包工業之合夥人,自不在該移送執行義務人的範圍,嗣中區國稅局又於99728日以中區國稅彰縣四字第XXXXXXXX號函請求彰化分署逕對甲○○之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僅對甲○○無執行名義,亦已逾越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即90716日起算5年之徵收期間,並無稅捐稽徵權之存在等語為由,判決甲○○請求確認甲○○就被繼承人乙○○所負擔之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債務1,630,021元,及基於該本稅所生之利息債務均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再者,中區國稅局對於甲○○既無系爭營所稅債權,而無公法上之該請求權,因中區國稅局函請求彰化分署逕對甲○○之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彰化分署於101320日收取甲○○系爭帳戶之存款債權753,550元並移交中區國稅局,並為中區國稅局所不爭(惟另稱該款係於同月28日入帳),並無公法上之法律原因,從而,甲○○基於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中區國稅局給付甲○○753,550元及自1013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為有理由,併予准許之。




 




    經核本件上土木包工業合夥人既僅有乙○○及王○○2人,合夥人乙○○因死亡,且渠等合夥契約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而當然退夥,是該合夥組織於乙○○88125日死亡時,僅剩王○○1人,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關係當然歸於消滅。




 




    揆諸前開說明,對於乙○○之繼承人(包括甲○○及其他繼承人等)而言,既因原合夥契約未訂明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而未繼承該合夥關係,自無從基於合夥關係,公同共有原合夥事業之積極或消極財產,而僅能繼承已死亡合夥人對於原合夥積極財產之公同共有權,但對於其所繼承之合夥債務(包括稅捐債務),依當時即986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係負連帶責任,且因原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稅捐債務,甲○○僅就不足之額,與唯一尚存之合夥人王○○連帶負其責任,並非公同共有該合夥稅捐債務,自無100511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之適用。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