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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瑀自民國98112 日起,於宋祥獨資開設之同盈商行(市招為海宴日式和風涮涮屋,下稱系爭商號)從事夜間服務員工作。




 




    瑀於981124日晚間回系爭商號拿取工作服回家清洗,不幸於返家途中發生嚴重車禍,造成脾臟破裂並摘除、牙齒5 顆斷裂,送至署立雙和醫院急救並住院10天,支付急診費新台幣(下同)2,681 元、住院費7,464 元、門診費965 元,另支出牙齒裝置義齒費用51,000元。




 




    然陳瑀欲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請求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時,卻發現宋祥於陳瑀任職之初,便未向勞保局申報加保,致陳瑀無法獲得勞保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屢向宋祥要求賠償,宋祥置之不理。




 




    瑀遂由母親陪同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惟宋祥於協調會時無賠償意願,而經勞保局查證後發現宋祥之系爭商號確有未依法於陳瑀任職之初申報加保,而對宋祥裁處罰鍰。




 




    瑀提出訴訟主張宋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於陳瑀到職當天申報加保,致陳瑀發生車禍後未能請領勞保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




 




    依勞工失能給付標準附件,脾臟切除者失能給付等級為第九等級,而依勞工失能給付標準第5
條規定第九等級之給付標準為平均日投保薪資乘以280 日。陳瑀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工保險條例第414353條、第72條第1 項規定,請求宋祥給付門診費用49,181元(雙和急診2681+ 雙和門診965  
+
聖欣牙醫門診51,000X90%)、住院診療費用7,091 元(7,464 X95%)及失能給付103,600 元(11,100/30
X280日),合計159,872 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宋祥自認陳瑀自98112日起至系爭商號擔任夜間服務員工作之情,並有陳瑀於原審所提工作服及名牌照片1張為證,堪認陳瑀主張兩造間有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乃為可採。




 




    至於宋祥雖辯稱:陳瑀係按日計酬之夜間服務員,兩造間無長久或一定時間之僱傭關係,只於陳瑀有上班之日,才有僱傭契約存在,陳瑀未上班之日,兩造間即無僱傭契約存在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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