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瑀自民國98年11月2 日起,於宋○祥獨資開設之同盈商行(市招為海宴日式和風涮涮屋,下稱系爭商號)從事夜間服務員工作。
陳○瑀於98年11月24日晚間回系爭商號拿取工作服回家清洗,不幸於返家途中發生嚴重車禍,造成脾臟破裂並摘除、牙齒5 顆斷裂,送至署立雙和醫院急救並住院10天,支付急診費新台幣(下同)2,681 元、住院費7,464 元、門診費965 元,另支出牙齒裝置義齒費用51,000元。
然陳○瑀欲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請求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時,卻發現宋○祥於陳○瑀任職之初,便未向勞保局申報加保,致陳○瑀無法獲得勞保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屢向宋○祥要求賠償,宋○祥置之不理。
陳○瑀遂由母親陪同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惟宋○祥於協調會時無賠償意願,而經勞保局查證後發現宋○祥之系爭商號確有未依法於陳○瑀任職之初申報加保,而對宋○祥裁處罰鍰。
陳○瑀提出訴訟主張宋○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於陳○瑀到職當天申報加保,致陳○瑀發生車禍後未能請領勞保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
依勞工失能給付標準附件,脾臟切除者失能給付等級為第九等級,而依勞工失能給付標準第5
條規定第九等級之給付標準為平均日投保薪資乘以280 日。陳○瑀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工保險條例第41、43、53條、第72條第1 項規定,請求宋○祥給付門診費用49,181元(雙和急診2681元+ 雙和門診965 元
+ 聖欣牙醫門診51,000元X90%)、住院診療費用7,091 元(7,464 元X95%)及失能給付103,600 元(11,100元/30
日X280日),合計159,872 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宋○祥自認陳○瑀自98年11月2日起至系爭商號擔任夜間服務員工作之情,並有陳○瑀於原審所提工作服及名牌照片1張為證,堪認陳○瑀主張兩造間有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乃為可採。
至於宋○祥雖辯稱:陳○瑀係按日計酬之夜間服務員,兩造間無長久或一定時間之僱傭關係,只於陳○瑀有上班之日,才有僱傭契約存在,陳○瑀未上班之日,兩造間即無僱傭契約存在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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