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致變更及減少富邦人壽對於承保危險之估計,而同意承保系爭保險契約,此外,甲○○亦不能證明與其心臟病病發身亡無因果關係,富邦人壽自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第8條第1項之約定,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依台大醫院病歷記載,丙○○93108 日至96111 日在台大醫院就診,期間所罹患之疾病主要為高血壓,此外心臟超音波亦發現有輕度二尖瓣膜及肺動脈瓣膜逆流,輕中度主動脈瓣膜逆流及中度三尖瓣膜逆流。


 


    其自93108 日診斷為高血壓後,持續接受降血壓藥物治療,經藥物種類及劑量調整後,長期所使用的藥物為Norvasc5mg/每日1顆及Diovan80mg/每日1顆,於該院最後就診日期為95111日。


 


    台大醫院98115日復函表示:「丙○○女士心臟瓣膜逆流之現象係因瓣膜閉鎖不全所致,因此瓣膜逆流和瓣膜閉鎖不全是相同意思。目前文獻對降血壓藥物是否能改善瓣膜逆流之情況,尚未有定論。但依據學理,給予降血壓藥物有改善或延緩瓣膜逆流惡化之可能。


 


    互核以觀,堪認系爭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丙○○在台大就診期間罹患之疾病,包括高血壓及「心臟二尖瓣及肺動脈瓣輕度閉鎖不全、主動脈瓣輕度至中度閉鎖不全、三尖瓣中度閉鎖不全」,其中高血壓有持續接受藥物治療,至於心臟瓣膜閉鎖不全部分則未據醫院給與治療或處分用藥


 


    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被保險人告知事項」之第5項第1款詢問「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高血壓症(指收縮壓於140 mmHg或舒張壓90mmHg以上)、……心臟瓣膜缺損或閉鎖不全……?」等語,該項之告知欄位則勾選「否」。


 


    關於心臟瓣膜閉鎖不全部分:被保險人丙○○於簽訂系爭保險契約當時之心臟瓣膜閉鎖不全現象,未據醫院給與治療或處分用藥,已如上述。是甲○○所辯:此部分非屬上開要保書書面詢問之告知範圍等語,尚非無據。富邦人壽以要保人丙○○未告知患有心臟瓣膜閉鎖不全疾病,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云云,即難遽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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