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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生子是許多家庭渴望的ㄧ件喜事,但是若發生在工作職場上,有時後就不是雇主所樂見的。因為根據勞基法第50條規定以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會認為有一些額外的負擔,為方便各位快速記憶,我將其整理成下表:


 



























情況



產假



工資



分娩



產假八星期


 



年資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產假四星期


 



年資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產假一星期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產假五日



 


 


    另外,懷孕婦女還有一些衍生的福利,在此也ㄧ併做個介紹: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基法第52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8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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