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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件雖經調解仍無效果,於是張三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針對雙方爭執的部份,看法如下:


 


(一)張三退休時其年資是否均得依據勞基法之規定計算退休金?


    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公司並未另訂員工退休辦法,張三所提出之○○公司員工手冊及工作規則中,就退休金之提撥、計算方式亦僅規定為「…特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員工退休辦法。」


 


    法官認為張三之退休金年資應自8731日 起計算至931031日 止,共計68月,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共為7年,應以每年2個基數計算即14個基數,張三可得領取之退休金金額為4,101,860元(計算式:292,990x14=4,101,860元)。


 


   張三自68316日 起至87228日 止之年資部分,因屬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並無法令可資適用,且○○公司亦無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可憑以計算,自不得予以併計。


 


(二)張三請求按比例發給其年薪部分之1個月年終本俸之薪資244,158元是否


      有據?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工資之給付係採工資後付之原則。


 


    從而,張三主張其退休生效時,○○公司應將屬於其年薪部分之1個月年終本俸,按比例發給,而計算其退休金之每月本俸為292,990元,則按12分之10個月計算即為244,158元之薪資,即屬可取。


 


    最後法官判決○○公司應給付張三244,158元及自民國931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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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