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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三68316日 起即受僱於被告美商○○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自871010日 擔任○○公司之總經理職務。○○公司自8731日 起始適用勞基法。


 


    ○○公司為美商公司,就員工薪資採年薪制及單一薪俸制。張三年薪為14個月之本俸,且○○公司給付方式分為三部分,一為每月之本俸共12個月,其次為端午節及中秋節時各再給付0.5個月本俸,最後為年終時再給付1個月之本俸。


 


    ○○公司擬結束在台灣之全部營業,即依各員工工作年資,分別按勞基法所規定之退休或資遣等方式,終止與全部員工間之勞僱關係,故其即於931031日 與張三合意辦理退休。


 


    ○○公司給予張三之退休金合計11,151,381元,包括:


1)退職金2,647,694元。


2)按26個月薪資計算之退休金7,617,740元,代扣稅款6%,其實領之退休


          金為7,506,208


3)儲蓄保險利益885,947元。


 


    但是張三委請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代為計算其及其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宜。


 


    潘☆☆依勞基法關於退休金之規定,以其近26年年資計算,認其可領取之退休金為12,012,590元,扣除○○公司代扣稅款6%,其得實領之退休金為11,642,835元。


 


    於是張三認為公司就退休金部分,僅給付其7,506,208,短少給付4,136,627元。另外張三931031日 退休生效時,○○公司並未將屬於其年薪部分之1個月年終本俸,按比例發給。


 


    而張三據以計算其退休金之每月本俸為292,990元,所以張三就此部份,主張○○公司尚欠其244,158元之薪資未付【292,990(本俸/月)×10/12244,158.3,合計4,380,785元(計算式:4,136,627+244,158=4,38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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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