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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家


應繼分


有數人共同繼承遺產時,應有一定之分配比率,此比率即民法上所稱之應繼分。由法律所規定稱為法定應繼分,由被繼承人指定稱為指定應繼分。我國民法並未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惟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


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在被繼承人以遺囑處理遺產時,應該保留遺產的一部分給繼承人的制度。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B 診斷專家之建議:


張老太太有兩個方案可以解決問題,一個方案是維持現有財產狀況不變下,協議兒子將來拋棄繼承,第二方案是轉換財產形式為壽險保單,讓女兒以受益人名義來繼承全數財產。以下分別解釋實際作法。


預立遺囑 協議兒子拋棄繼承


方案A:協議兒子拋棄繼承


若張老太太希望以不變動現行財務狀況來達成遺產僅歸女兒所有,要先完成兩
件事,一是生前與兩個長住海外的兒子協議,要他們同意在張老太太過世後拋
棄繼承(須於兩個月內完成)Richard: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樣遺產
就可以全由兩位女兒來分。 
接下來要做第二事就是預立遺囑,在遺囑中安排遺產的分配,假設兒子同意拋
棄繼承Richard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所以必須母親死亡後
,兒子才會發生繼承關係。而母親尚健在,故兒子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
承。且兒子事前之承諾,不代表事後會執行。若兒子願意依承諾而行
,且大、小女兒均分遺產,則似乎無遺囑分配遺產之必要;倘若兒子不
願意依承諾而行,且將遺產由大、小女兒均分,又牽涉到兒子特留分之
問題,無法解決張老太太的問題,這時大、小女兒,各自可分得遺產的
二分之一,這就是所謂的「應繼分」,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半數,也就是遺
產總額的四分之一,符合張老太太原本規畫。 

若不拋棄 兒子可得八分之一


不過,上述做法是在兒子願意在張太太死後拋棄繼承的情況,才能成立。否則,即使張老太太已於生前設立遺囑,只要張老太太死後,兒子不同意拋棄繼承,兩個兒子依法仍至少可依據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取得相對之財產,也就是各自取得約八分之一的遺產。


目前估算張老太太要計入遺產總額約為2,000萬元,主要是300萬元的公教人員優惠存款、200萬元定存,以及按照公告地價(可由地價稅單看出)和房屋評定現值(可由房屋稅單看出),本案以市價的42.86%來估算,不動產公定價格約1,5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


照原財產 現制遺產稅131


如果將定存贈與給小女兒,則遺產總額會降至為1,800萬元。至於因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有18%利率,每月利息收入約4.5萬元,是每月生活費來源,不建議生前贈予女兒。


如果完全不做任何調整,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若張老太太過世,繼承人要負擔的遺產稅是131萬元;若張老太太生前就分年贈與小女兒200萬元,依照現行法令,繼承人要負擔91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適用的行政院新提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最高稅率從現行50%調降至10%),遺產稅免稅額從目前779萬提高為1,200萬元,1,800萬元遺產總額,繼承人負擔的遺產稅將降至39.9萬元。


買儲蓄險 繼承人免付遺產稅


方案B:女兒為保單受益人


若兩位海外兒子不願意拋棄繼承,則張老太太可將台北市不動產(市價約3,500萬元)賣掉,所得款項購買儲蓄險(年齡80歲),指定受益人為小女兒及大女兒(受益比率可由張老太太來分配),並將現金200萬元分兩年贈與給小女兒以作為預留繳交遺產稅用,公教人員優惠存款300萬元之利息收入可用來支付房租支出及生活費。待張老太太過世後,公教人員優惠存款300萬元再由4位子女協議分配。


一旦採取了上述安排,透過生前贈與存款給小女兒後,遺產若轉換成儲蓄險的形態,不管是否已經完成遺贈稅法的修正,繼承人應負擔的遺產稅,立即會由原本73萬元,降至免遺產稅。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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