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平日在營區做生意,賣百貨食品,另一名女性友人乙○○亦同在營區做生意。
甲○○於民國87、88年間,向新光人壽投保平安意外險,並於89年9月15日轉換成主契約為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及附約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保險,繳費年期均為30年,保險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0萬元、1000萬元。
而甲○○曾於88年1月7日在台北市立忠孝醫院截除左腳第5趾,於同年年5月18日在同醫院截除左足第4腳趾。
甲○○於90年11月20日下午在台北市○○○路○段底,因小貨車右前輪胎爆胎,拿千斤頂換輪胎時,左腳不慎遭車上之大雨傘腳架掉落砸傷,乃先赴台北市仁康醫院急診,接受左腳受傷處(第1至3趾)之傷口縫合手術。翌(21)日再赴忠孝醫院門診,經醫師告知左腳第1、3趾骨裂過大,須作鋼釘固定手術及第1趾傷口植皮手術。
甲○○遂於同年11月24日至同年1 2月7日間入院開刀治療,出院後並經多次門診治療。嗣91年5月14日甲○○在台南期間,因左腳腫大,遽痛難行,乃就近在台南富強醫院治療;同年5月17日赴佑民醫院看診,醫師告知甲○○左腳第1趾至3趾因先前受傷治療後引發外傷性關節炎並畸形,遂進行左腳第1趾至第3趾之截除手術。嗣伊於同年7月16日赴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治療,開立左腳第1趾至第5趾截肢診斷證明書。
甲○○向新光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依保單條款規定,甲○○因意外導致必須截除左腳第1至3趾,合併先前甲○○左腳已截除之第4、5趾之殘廢,符合該附約款附表所定第4級第22項「一足5趾缺失」之殘廢程度,新光人壽應給付附約保險金額之35%即350萬元。
但是新光人壽拒絕賠償,於是甲○○於91年12月31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新光人壽給付。但新光人壽依然拒絕理賠,於是甲○○提起訴訟。
新光人壽拒絕理賠的原因,以及法官對於彼此爭議的看法,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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