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民國79年2 月60日起受僱於大○公司,擔任吹袋工作,甲○○係41年2 月7 日出生,任職至96年3 月間已年滿55歲,且服務年資亦超過15年,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之條件,乃以身體狀況為由,於96年3 月21日向大○公司之總經理魏○○以口頭申請退休,經其口頭應允,並於96年3 月31日依大○公司指示簽署離職申請書而離職。
沒想到當甲○○請求發給退休金時,大○公司竟予拒絕。甲○○之年資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於94年7 月1 日施行前,即舊制應得之退休金基數為30.5,離職時之月平均工資為32000 元。
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大○公司與甲○○於94年6 月30日簽立協議書,載明雙方之前勞動關係合意自94年6 月30日終止;甲○○舊年資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補償方式處理;雙方同意重新締結新的勞動契約,並自94年6 月30日起生效,甲○○工作年資重新起算;甲○○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退休金制度。
雙方並於94年6 月30日簽立系爭補償協議書,約定為提供甲○○舊年資補償並籌措退職所得,兼及保險、職災補償與撫卹功能,由大○公司為要保人,甲○○為被保險人,向統一安聯投保投資型保單退休規劃保險,保險期間8 年,保險費為年繳28000 元,保險金為50萬元。依系爭壽險契約,給付項目為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活至111 歲時之祝壽保險金。
大○公司自94年8 月1 日起至96年3 月31日止,以申報提繳率6%,為甲○○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30348 元。甲○○於96年4 月3 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由該局於96 年5月4 日給付975,10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