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民國792 60日起受僱於大公司,擔任吹袋工作,○○412 7 日出生,任職至963 月間已年滿55歲,且服務年資亦超過15年,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之條件,乃以身體狀況為由,於963 21日向大公司之總經理魏○○以口頭申請退休,經其口頭應允,並於963 31日依大公司指示簽署離職申請書而離職。


 


    沒想到當○○請求發給退休金時,大公司竟予拒絕。○○之年資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於947 1 日施行前,即舊制應得之退休金基數為30.5,離職時之月平均工資為32000 元。


 


    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大公司與○○946 30日簽立協議書,載明雙方之前勞動關係合意自946 30日終止;○○舊年資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補償方式處理;雙方同意重新締結新的勞動契約,並自946 30日起生效,○○工作年資重新起算;○○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退休金制度。


 


    雙方並於946 30日簽立系爭補償協議書,約定為提供○○舊年資補償並籌措退職所得,兼及保險、職災補償與撫卹功能,由大公司為要保人,○○為被保險人,向統一安聯投保投資型保單退休規劃保險,保險期間8 年,保險費為年繳28000 元,保險金為50萬元。依系爭壽險契約,給付項目為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活至111 歲時之祝壽保險金。


 


    公司948 1 日起至963 31日止,以申報提繳率6%,為○○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30348 元。○○964 3 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由該局於96 54 日給付975,1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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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