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吳○善同時間提起的另一件關於勞保的行政訴訟,相關資料如下。


 


    南山人壽申報其員工即被保險人吳善之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認有以多報少情事,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二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105,554元。


 


    南山人壽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向台北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判斷如下: 


    依南山人壽提出其與吳善間訂立之「業務主任聘約書」、「業務代表聘約
書」,除契約名稱為「聘約書」,非委任或承攬契約外,該「業務主任聘約書」
並約定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起聘約吳
善先生為公司壽險部業務主任(以下簡稱業務主任),特約定條項如下:
一、業務主任之權限: 



授權業務主任在公司及其直屬業務主管之指導及管理下,為公司在台灣地區
招募、訓練與管理所屬之業務代表。..
二、業務主任之職責: 

業務主任應遵守附表貳之管理規章之要求,並接受公
司之考核。.. 

業務主任應對於其本人或直屬業務代表,所招攬而簽發之公
司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公司並得指派業務主任為其他保單持有人作同樣的服
務。
三、業務主任之權益:業務主任因其對公司及客戶所做之服務而享有之報酬,
依本聘約附表壹之業務主任津貼及獎金表給付之。..」、「附表壹(業務主
任津貼及獎金表):一、每月津貼暨單位津貼..二、業績獎金:(甲)每月
業績獎金..(乙)超額業績獎金..三、增員獎金..四、晉陞津貼..」
、「附表貳(壽險部業務主任管理規章):為使對業務主任之任用與考核相一
致;並能更明確的瞭解聘約之相關規定,業務主任區分為A、B二級,謹將各
級主管有關之考核規定與待遇、福利等三方面分別表列於后。
 
 

業務主任A之考核期為六個月,經考核結果未達成A級條件者,自動調整為
次一級主管,其所享有之待遇與福利亦隨之變動至相等之級數,考核結果直轄
單位FYC未達90,000元者,自動改聘為業務代表,公司不另行發函通知。

業務主任B之考核期為三個月,經考核結果直轄單位FYC達90,000元者,得晉陞為業務主任A,未通過B級考核條件者,自動改聘為業務代表,公司不另行發函通知。

 


除上述考核外,公司得依實際情況及聘約書之規定隨時考核之。..」;而該「業務代表聘約書」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同意自..起聘約吳善先生為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以下簡稱業務代表),受聘人並依下列規定及條件執行職務。.. 公司同意按照本聘約書所附之『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及『業務津貼表』規定給付業務代表業務津貼及獎金,業務代表亦同意收受該項業務津貼及獎金作為其於本聘約書下服務所應得之全部報酬。.. 本聘約書依據後附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執行。」、「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一、業務津貼..二、年終業績獎金..」、「業務人員管理規定:.. ..業務代表違背本條款將被視為違反本聘約書,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業務代表之聘約,及本聘約書或其他合約上該業務代表所應得之一切權益與報酬。..」等約定;綜上,足見業務主任或業務代表乃南山人壽所聘用,須受南山人壽之指導及管理,並應遵守南山人壽管理規章(或管理規定)之要求,及接受南山人壽之考核,而依聘約書所附津貼及獎金表享有報酬,且依其考核結果決定其晉陞或改聘。核其性質,非屬南山人壽所訴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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