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其遺囑可以領取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以及遺囑津貼。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那現在問題來了,越南新娘乙○○的先生在勞保投保期間身故,先生與前妻留下三名子女以及老父親甲○○,而勞保遺屬津貼95萬4,000 元、喪葬津貼15萬9,000 元,全由甲○○統籌運用。
甲○○除了償還越南新娘的先生生前債務50萬元外,另外還支付喪葬費用等其他費用共計99萬2,345 元,所以目前僅餘13萬7,655 元。甲○○認為就算要越南新娘乙○○要分,也只能就這13餘萬元,四個人下去分配。
乙○○越想越不對,於是提起訴訟要求甲○○以及前妻的三名子女要給付她238,500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生前積欠50萬元債務,得否自遺屬津貼中扣除?
按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 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 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僱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大法官釋字第549 號解釋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