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其遺囑可以領取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以及遺囑津貼。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那現在問題來了,越南新娘乙○○的先生在勞保投保期間身故,先生與前妻留下三名子女以及老父親甲○○,而勞保遺屬津貼954,000 元、喪葬津貼159,000 元,全由甲○○統籌運用。


 


    甲○○除了償還越南新娘的先生生前債務50萬元外,另外還支付喪葬費用等其他費用共計992,345 元,所以目前僅餘137,655 元。甲○○認為就算要越南新娘乙○○要分,也只能就這13餘萬元,四個人下去分配。


 


    乙○○越想越不對,於是提起訴訟要求甲○○以及前妻的三名子女要給付她238,500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生前積欠50萬元債務,得否自遺屬津貼中扣除?


 


    按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 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 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僱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大法官釋字第549 號解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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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