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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信託制度,對於稅負的節省是有助益的。今天來分享一個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案例,雙方因為對於節稅的結果與報酬有爭議,而訴諸法院


 


    ○○稅務顧問有限公司財務規劃師的名片與客戶接觸,剛好遇到幾位仁公司與金公司的大股東,因為節稅之需求,經由黃玉之引介,委任○○為渠等規劃並辦理前揭股票之信託節稅事宜。


 


    ○○之收費標準為依股票價值來決定,3000萬以下收費30萬元、3000萬到5000萬為收費50萬元,5000萬到1 億為收費100 萬元,1 億以上再另外協議。


 


    其中幾位客戶在接受○○之服務後,分別給予30萬元~100萬元不等之顧問費。但是○○、乙○○、庚○○、丙○○、癸○○對於節稅效果,因法令變更與當初預期的不一樣而不願意支付。於是○○告上了法院。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兩造間成立之契約係上述承攬與委任混合的無名契約。


 


    ○○所提出之「股權信託節稅效益」表係分析記載壬○○等人規劃前規劃後所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率,由40% 降為20%,可節省之稅捐達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


 


    依上情綜合以觀,足見本件壬○○等人原並不知悉或了解「股票信託」,係因○○提供一些剪報等資料及講義,大力遊說壬○○等人「股票信託」乃當時各大公司大股東節稅之熱門管道,為壬○○等人鼓吹以「股票信託」方式可節省鉅額之綜合所得稅和贈與稅,使壬○○等人基於節稅之目的而同意辦理「股票信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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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