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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順○綜合醫院雖以福利委員會嗣與伊協議於八十六年底廢除該離職金發給辦法,且伊已將離職準備金加倍返還與全體員工,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轉存入員工帳戶,故伊已履行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兩造默示合意終止離職金發給辦法之契約等語置辯。




 




    惟查,縱使該「離職金發給辦法」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廢止,然關於離職金如何發放乙事,既屬勞動契約之重要事項,且兩造勞動契約成立與存續期間,兩造已有依照「人事管理規則」及「離職金發給辦法」計算離職金之意思合致,則「關於離職金之計算,勞工於適用勞基法以前之工作年資部分,應按照『離職金發給辦法』之規定計算。」乙事,實應認為當屬兩造間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亦即順○綜合醫院於該「人事管理規則」及「離職金發給辦法」訂定時,其依該等辦法給付離職金之契約義務即已存在,縱令該辦法嗣後業經廢止,亦應解釋為該「離職金發給辦法」僅向後對於廢止後才與順○綜合醫院成立勞動契約之勞工不生效力,方符合兩造勞動契約之真意及誠實信用之原則。




 




至於順○綜合醫院雖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將離職準備金加倍返還與全體員工,但該離職準備金係將先前逐月所扣之員工薪水及順○綜合醫院逐月所提撥之同額金額,加倍返還予員工,並非按照「離職金發給辦法」第三條計算所得之離職金,更未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五條之計算方式,充其量僅得謂順○綜合醫院於應給付丁○○之退休金額中,在相當於已給付之離職準備金金額之部分,得予以扣除,而難謂順○綜合醫院已悉數履行其依法應負之退休金給付義務。




 




從而,丁○○可得請求之退休金,於六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二十六年整),應按照「離職金發給辦法」之規定計算之,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三年又九月十八日),則應適用勞基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4、丁○○於六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二十六年整),所得請領之退休金為六萬三千三百七十八元:




 




 




、按前述「離職金發給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1)凡本院編制內之簽約人員,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院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離職即可申請之..(2)離職金的發放為一基數五000元。(3)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之年資,離職金之發放為0‧五個基數。(4)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滿五至十年者,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基數。(5)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服務滿一年支付一‧三個基數。(6)離職金之發放最高以三十六個基數為限。」




 




順○綜合醫院辯稱依該辦法第三條(3)規定,離職金的發放為0.五個基數,自應指一律發給一基數之一半即二千五百元等語。按「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八號判例參照)。




 




按上開離職金發給辦法既在解決員工離職之酬勞而制定,但觀諸第三條(3)雖規定為「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之年資,離職金之發放為0‧五個基數。」並無明確規定是每年或一律僅發給0.五個基數,但觀諸同條第(4)(5)項均有規定每年支付一個基數或一.三個基數之情形,而本條第(3)項之規定僅得發給0.五個基數,再從第三條第(1)後段規定「離職後再返院服務者,以前年資不予計算。」以觀,顯然企業體為了減免其負擔,而採取相同之階梯式分段標準給付,其本旨仍應以每一年為一單位計算基數,始符契約之本意。




 




況且,倘若不問年資多寡,均一律給付0.五個基數之二千五百元,則較長者如羅玲玉自六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即至順○綜合醫院服務,有二十年又六個月;與較短者如於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數日始至順○綜合醫院上班者,僅短短數日,其等所得請領退休金均為二千五百元,則顯非公平,故為兼顧保障勞工之利益及公平,上開規定,應解釋為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部分之計算基數,係按年給付0.五個基數,而非一律均給付0.五個基數,是順○綜合醫院上開所辯,為不足採。




 




、是則丁○○關於該段工作年資部分所得請領之退休金應計算如下所示。




 




(1)、六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計為二十年又六個月):20.5年×0.5基數/年×5,000/基數=51,250元(原審誤算為51,520元)。




 




(2)、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計為五年):5年×1.3基數/年×5,000/基數=32,500元。




 




(3)、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為六個月):0.5年×1.3基數/年×5,000/基數=3,250元。




 




(4)、順○綜合醫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將應退還丁○○之離職準備金加倍轉存入丁○○之帳戶,共計已給付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二元,應予扣除。另按該「離職金發給辦法」第四條規定:「離職金之籌措以員工每月之全薪(不包括加班費、值班費),一般員工全薪最高以二萬五千元計,提撥百分之一,院方提撥相對之金額。」,亦即丁○○於適用該「離職金發給辦法」之工作年資期間,每月薪資應扣繳二百五十元(亦即25,000元×1﹪=250元)作為離職準備金,惟順○綜合醫院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廢止該「離職金發給辦法」後迄同年六月三十日止,即未再依該辦法逐月扣繳薪資,故丁○○尚須扣繳一千五百元(亦即250/月×6月=1,500元)。




 




(5)、基上:丁○○於六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所得請領之退休金為六萬三千一百零八元(亦即51,250元+32,500元+3,250元-22,392元-1,500元=63,108元)。




 




5、丁○○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三年又九月十八日),所得請領之退休金為四十萬六千零六十四元:




 




、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前段亦定有明文。




 




、丁○○於九十年十月份至九十一年三月份各月所領薪資及其明細如附表一所示,而其九十一年四月份應領之薪資金額已如前述,觀諸其薪資結構,兩造並不爭執其中房屋津貼之部分並非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故應自平均工資之計算中扣除,順○綜合醫院雖另以「執照費用七千元係因丁○○任職期間證照為伊醫院保管,其使用目的為向主管機關核備及隨時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之用,伊相應所給予之費用,性質上應屬租賃,而與工資無關等語,然勞動契約之內容既為勞務之給付,實為具有身份性質之契約,尤其在高度專業性之工作領域中,關於受僱勞工之專業技能及從業資格,更屬於其勞務給付之一部份,而丁○○所擔任放射技師乙職,即為須經國家考選合格並核發證照之職業,其放射技師執照為其提供勞務給付所必須之資格證明,應屬其勞務給付內容之一部分,故順○綜合醫院每月均按時發給之執照費用應可視為丁○○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至於其餘本俸、工作津貼、全勤獎金、單位津貼、技術津貼、簽約金之部分,核其性質均為經常性之給與,且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應無疑問。




 




、再依照附表一丁○○各月所領薪資所示,丁○○於順○綜合醫院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當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平均工資金額,以及羅玲玉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三年又九月十八日),所得請領之退休金為:




 




(1)、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之工資應為二萬二千零四十三元(計算式:(54,064元-1,500)×13/3122,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工資應為二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元(計算式:(54.064元-1,500)×5262,820元)。




 




(3)、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同年月十八日之工資應為二萬三千零七十一元(計算式:(49,564元〈該月份若領全薪之金額〉-1,500元〈房屋津貼〉)×0.8〈該月份薪水按原薪之八成計算〉×18/3023,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應為五萬零七百五十八元(計算式:(22,043元+262,820元+23,071)÷182日×30/月=50,758/月,元以下四捨五入)。




 




(5)、丁○○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工作年資部分(共計為三年又九月十八日,為八個基數)所得請領之退休金應為四十萬六千零六十四元(計算式為:50,758元×8406,064元)。




 




6、承上,順○綜合醫院依法應發給丁○○之退休金應為四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二元(計算式:63,108元+406,064元=469,172元)。




 




()、總結:丁○○得請求順○綜合醫院給付金額為九十一年四月份薪資三萬四千三百六十四元以及退休金四十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元(以上共計為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六元),及各該法定遲延利息。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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