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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學法律,下列藍色文字部份是99518日聯合報的報導,供各位企業主參考。Richard會在文章後面提供相關的法條,供各位參考。


 






華航空服限身高 勞委會:恐違法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莊琇閔/台北報導】



2010.05.18 03:05 am



 



停辦三年後,華航將招募九十二名空服員,吸引八千多人報考,創下最高紀錄,錄取率僅百分之一點一五;不過,由於招考簡章明定「男須一百七十公分以上,女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可能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已被勞委會「盯」上。


華航今年恢復招考空服員,起薪超過五萬元,報考者須大學畢業、多益成績五百五十分以上,且有身高限制,因此資格門檻「刷」掉了三千多人,另五千人可參加周四起一連四天的初試,預計七月初分發。


但就服法規定,雇主不可以容貌及五官限制雇用資格,華航招考消息見報後,勞委會主動介入了解,並請北市勞工局發函要求華航說明。


華航:工作需要


「我們一直都是這樣規定的啊!」華航得知後很錯愕,華航公關處長陳鵬宇解釋,空服員須負起安全維護及疏導旅客工作,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布的空服員訓練手冊,對空服員的身高要求為「以站立姿勢可開啟行李艙,伸手可及安全設施」;這不是華航獨有規定,「如果把焦點都放在身高,就把空服員的工作想得太簡單了」!


雖然空服員因工作特性須有一定身高要求,但大部分航空公司會以「站立可打開行李艙」或雙臂打開達一定長度等條件要求,避免爭議。


勞委會官員說,先前有診所應徵護士,訂出「身高一百六十公分以上、體重五十二公斤以下」的條件,同樣也吃上罰單。


台北市勞工局二科科長吳海燕昨天表示,日前已要求華航說明,未來若經判定構成就業歧視,依法可裁罰卅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


2010/05/18 聯合報】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LIFE/LIF6/5607247.shtml


 


     上述這則新聞的企業主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
、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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