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因為感覺業務員的客戶有可能會要求退還保費,所以事先做好預防措施,就是開始將業務員的佣金扣住不發,這樣的奇聞各位是否聽過?在這個奇聞公布前,先給各位看一個相關的判決,
甲○○於86年9月9日與南山人壽簽訂業務代表聘約書,擔任業務員,87年2月1日簽訂業務專員合約書,87年1月1日晉升為業務主任,88年5月1日晉升為業務襄理,90年6月1日晉升為區經理,並於98年1月間與南山人壽終止上開合約。甲○○於合約有效期間內負責招攬保險及經收保險費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南山人壽依據「業務人員公積金規程」第2條之規定及「業務主管公積金規程」第2條之規定,提撥一定比率款項撥入甲○○名下之業務主管公積金。
甲○○於南山人壽簽約期間,符合上開規定而成為上開業務人員公積金及業務主管公積金之會員,截至98年2月1日止,甲○○業已在南山人壽提存業務員公積金及業務主管公積金共計1,103,185元,另有業務津貼保留款109,777元,合計1,212,962元。
南山人壽曾就甲○○所招攬之系爭5張保單,退還總繳保費1,601,082元予保戶張王○貞、張○峰。南山人壽主張之系爭5張保單確有無效情形,南山人壽得向甲○○追回之業務津貼為187,286元。
甲○○離職時要求南山人壽給付1,212,962元,遭南山人壽拒絕。南山人壽主張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系爭5張保單均為要保人(訴外人張王○貞、張○峰)為其子女(被保險人張○珮、張○耀)投保之人身保險契約,依前開所述,系爭5張保單顯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甲○○未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而逕自為其簽名、投保,已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之規定。
依甲○○與南山人壽所簽訂之業務代表聘約書所附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第5條約定:「不論任何理由,倘公司取消任何保險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業務代表應同時退還其自該保件已領取之業務津貼或服務津貼予公司,本聘約終止後亦同」,及第16條約定「公司有權隨時在業務代表應得之任何款項上扣除業務代表對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或責任。倘業務代表確有到期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時,該業務代表不得對此項扣除行為提出任何異議。」。
甲○○自應返還自系爭5張保單所領取之業務津貼予南山人壽公司,經計算應追回之業務津貼金額應為187,286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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