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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量能課稅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則,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故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蓋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此外,再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      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準此,黃永○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壽險時,其年紀已達八十歲高齡,而當時並罹患無法做治癒性治療之肝癌,依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判斷,被繼承人黃永和顯係利用生前病危時投保人身壽險而繳交巨額保險費,並欲藉由該項脫法行為規避遺產稅之強制規定甚明,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從而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將其躉(年)繳保險費總額24,215,400元併計遺產總額。


 


    Richard遇到一些遺產稅申報案件,都可以很明顯發現國稅局對於案件的『重視』與『渴望』。什麼是『重視』呢?你千萬不要以為是指那些遺產幾千萬元以上的大戶,只要有機會課到遺產稅的案件,他都會把你都成VIP好好款待。


 


    什麼是『渴望』呢?稅務員承受稽徵稅收的壓力,故在便民措施之外,無不費盡心思,希望能課徵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於是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就可以大大的揮舞,有如尚方寶劍。稍ㄧ不慎,就可能陷入補稅、罰緩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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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