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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藍色字體部分,是經濟日報99年2月24日的報導。而針對該文章中Richard以紅色字體標示的部份,我會在該文章後面做說明,讓讀者了解稅法正確觀念。
稅務問答/子女領教育補助 仍可列報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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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市於某公務機關服務的魏女士來電詢問:她有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再列報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魏女士為公務人員,其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領有獎學金的話,應先以支付的學費減除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0/02/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436161.shtml
以上文章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特別扣除額的『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在96年12月31日以前,確實如上述文章所
言,當時法令規定如下: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
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但在97年1月1日之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相關的法令
規定修改如下: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
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
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各位是否發現上述修法前後兩者的差異在於『獎學金』的部份,目前適用的法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時,『獎學金』可以給他大方的放入口袋中,當然你也可以存入銀行啦!而不必扣除獎學金的部分喔!
朱惠斌 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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