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縱如甲○○所主張系爭所得勞務提供地係在中國大陸,依上開規定,屬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仍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況甲○○並未提出在大陸繳納稅款證明;從而國稅局認定系爭取自惠普公司員工認股權價差965,622元為甲○○其他所得,歸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不合。


 


    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自行申報制,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有誠實申報之義務。


 


    又臺灣惠普公司網站公告,執行選擇權時:每一種方式無論是否賣出,皆會在您執行認股權時,依據執行當時之市場價格與認股價格之價差,計入您當年度的應稅所得,您將會收到由會計部送出之扣繳憑單(項目為其他所得)。此由惠普公司函送國稅局關於該公司員工選擇權行使注意要點第8點明定,員工選擇權行使應自行負擔稅款。


 


    是本件甲○○明知行使員工選擇權有所得時,應自負稅款之事實。而系爭員工選擇權之行使,復經甲○○自行透過美國證券公司出售,由該公司取得超過原始股價之事實,已詳前述,復為甲○○所明知,即系爭其他所得乃甲○○得以管領之私經濟範疇,甲○○知之甚詳,其未申報,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過失責任。


 


    至於甲○○主張其未收到原任職公司所寄發之扣繳憑單,其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故應予免罰云云。


 


    按有所得即應依首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納稅,非待收到扣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且扣繳憑單尚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證,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所得之義務,自不得免罰


 


    綜上所述,本件國稅局依首揭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第110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罰之補徵稅額68,717元,處0.4倍之罰鍰27,486元,經核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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