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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當然不肯就範,於是員工就提起訴訟,雙方從87年中,纏訟至928月,最高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應給付這28名員工約550萬元的資遣費,以及5%的法定利息。


 


    最高法院認為公司違反勞工法令的強制規定,並在高雄縣政府調解後,仍持續違反勞工法令,已經符合勞基法的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看完優X公司的案子,會不會覺得如果要這樣子搞,許多公司不是很沒有保障嗎?而且似乎多數的公司不是也都是這樣嗎?我想在此釐清一個觀念,許多人都在做的是事,不代表就一定合法。


 


雖然上述的案子只是一個個案的判決,但是相似的案件,如果再發生,我認為公司敗訴的機會還是很高。公司遵守法令提撥,提撥後,雇主除了免受罰外,還可避免被指控違反勞工法令,被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微利時代,企業經營困難,建議各位雇主盡量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增加企業經營成本,以及勞資爭議。


 


附註一:


勞基法第十四條前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


      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附註二:


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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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