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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了上述文章,Richard的看法是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另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以私募基金若只是帳面上有盈餘,並不會被計入最低稅負中。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與他人之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上述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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