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之員工或勞動者,原不以專任員工為限,縱為僅以部分時間為僱用人工作,支領部分工時報酬之非專任人員,仍屬之,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規定之意旨,勞工保險係屬強制保險,參加與否非取決於受僱人之意願,縱受僱人不願參加,僱用人仍有為其投保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6 號解釋意旨參照) 。
又揆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及第10條之規定,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亦不容當事人任意排除其適用,亦即雇主不得藉故不為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僱用其工作。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乃規範職業工會應就所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之會員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而非強制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僅得經由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會員,以參加勞工保險。
是雇主於僱用上開無一定雇主,且未加入職業工會之勞工,從事工作期間,依法即應為其辦理加入勞工保險,否則,即違反法定義務,無從引據上開規定以免除其責。
是以本件甲○○不論主張張○峰係專業裝潢技工,屬於自營作業之流動勞工,非甲○○所屬員工,應由職業工會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云云,或指稱張○峰未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故未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云云,於法俱屬無據,不能採取。
(一) 勞委會對於張○峰因職業災害所受之傷害,核認符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1 等級至第10等項目之範圍,而依勞保局補助張○峰之金額裁罰,有無不按證據認定,或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
張○峰於95年9 月27日在甲○○所承攬之工程處所工作時,自工作架上墜落,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右手橈骨骨折、顱骨缺損等傷害,手術後亦出現記憶障礙、衝動控制、性格變化等難治之傷害,其頭額部手術後仍遺留組織凹陷達3 公分以上,而經勞保局以97年6 月18日保護一字第09760035860 號函核准發給殘廢補助計864,000 元等情事,有卷附張○峰9 6 年12月20日及97年3 月28日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及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意見表、張○峰受傷手術後之頭額部照片、甲○○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之申請書、勞工保險局97年6 月18日保護一字第09760035860 號函等件可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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