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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是否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


 


    富邦產物主張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肇事等語,為丁○○所否認,辯稱:臺東監理站經伊申訴後,已於96102日撤銷駕照註銷之裁決處分,改裁處最高額罰鍰,是伊於事發當時,並非無照駕駛等語。


 


1、按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程序處分。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18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丁○○8284日取得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之事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97423日高監東字第0972000308號函所附之駕駛人經歷證明書1張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又丁○○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曾被臺東監理所裁決註銷,嗣後該註銷處分又經撤銷乙情,業據臺東監理站函覆表示:丁○○所有車牌號碼9C-XXX號自小客車,於92519日被逕行舉發違規超速,丁○○逾期未到案處理,亦未提出申訴或繳納罰款,該站遂於93126日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丁○○之駕駛執照。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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