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從89年起張三就密集為女兒張小女、兒子張小兒投保壽險以及醫療險,投保的保險公司分別有ING安泰人壽、國泰人壽、統一安聯人壽。兩人若因病住院,至少可請領日額9,000元。
保單生效後,從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迄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女兒張小女即因輕微病症住院六次,向國泰人壽領取住院醫療保險金二十一萬七千五百元。兒子張小兒亦因輕微病症住院五次,向國泰人壽領取住院醫療保險金二十一萬七千元。
國泰人壽於91年7月5日寄發之存證信函,表示被保險人於90年7月5日投保時未據實告,導致國泰人壽未能正確評估危險,而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此案經過保發中心調解不成,於是請求法院來裁判,張三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
法官審理後,發現雙方的爭執點有二:
(一)雙方訂立之保險契約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二)張三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不知看到此,您心中是如何看待此案呢?再提供您一個線索,國泰人壽查出張三於九十一年五月底有四張信用卡遭強制停卡,積欠金額為六萬二千元。
關於雙方爭執點,法官的看法為:
(一)雙方訂立之保險契約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複保險制度乃在防止超額保險可能引起之道德危險,故損失填補保險中必須其保險標的可以金錢估計者,始有複保險之適用,若雖屬損失填補,但其保險標的無法以金錢估計,即無複保險之適用。
張三之前向ING安泰人壽投保之醫療險,均為日額型醫療給付保險,而於系爭保險契約所示之醫療險,主要亦為日額型醫療給付,屬於定額給付保險,而非損失填補保險,故無複保險之適用。
國泰人壽雖以人身保險中亦有屬於損害保險之性質者,例如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其目的僅在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所產生之費用,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受傷受治療而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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