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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之情形,乃以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而言,亦即法院有於案件調查已趨成熟,使案件達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保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




 




    查原判決認定鄭○○、張○○未於同意書或分期攤還申請書上簽名,而認健保局得以「王○○等七人診所之高齡醫師未實質看診」之理由而追扣醫療費用部分,係以依健保合約第19條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之醫療費用,有其他可歸責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事由者,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經健保局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等由為主要論據。




 




    惟原判決認定王○○等七人診所之高齡醫師未實質看診乙節,雖於判決理由內援引海○集團顧問甘○○於受調查時之表示;海○公司行政人員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引用關係人王○○、王○○、孟○○、房○○、孫○○、崔○○、黃○○、劉○○、蕭○○、謝○○等接受調查時之表示;及王○○等七人負責醫師等之表示等語,而認王○○等七人主張不可採,為本件認定之依據,然查原判決引用上揭相關人等之調查筆錄等相關證據資料為本件認定依據,均未提示所援引之證據資料予王○○等七人辯論,且所引用之筆錄內容僅屬片段、並非完整,則該內容是否全屬對王○○等七人不利,乃值斟酌。




 




    又原判決雖提及所引用上揭刑事案件之偵查筆錄不宜公開之理由,然以本件健保局認定王○○等七人確有違規情事,既援引上揭調查筆錄為其主要認定依據,基於當事人攻擊、防禦權應屬平等之訴訟程序權之保障,即應公開訴訟資料予當事人完足辯論之機會,始符訴訟當事人地位平等或武器平等原則。




 




    原審固認此部分證據資料因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宜於偵查中公開該健保局所提出之訴訟資料等語,然以本件相關刑事案件,既仍在偵查階段,是否起訴猶屬未知。




 




    且健保局所援引者乃係相關人等於北機組之調查筆錄,則相關人等嗣於檢察官偵查中是否仍為相同陳述,抑或有改變其等前詞,均屬未明,原審亦未調閱相關刑事卷宗予以究明,是則原審採為本件認定基礎之相關證據資料,是否確屬真正?有無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非無疑問。原審遽援引為本件健保局認定王○○等七人確有違規之依據,即嫌速斷。




 




    再者,本件王○○等七人就健保局認定有違規之相關證人筆錄等證據資料,均未獲同意閱覽,則卷內訴訟資料是否已趨於完整,證據之調查是否已趨於成熟而達可使雙方當事人就該訴訟資料為完足之辯論並為裁判之程度,亦有待商榷。




 




    王○○等七人於原審已指摘健保局依健保合約有給付王○○等七人醫療費用之義務,如健保局認王○○等七人有違規事由,應負舉證責任,而健保局以上揭海○公司之員工及相關人員之調查筆錄為認定依據,既有上揭所指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等仍待調查審認,原判決未予調查並敘明健保局援引之相關證據是否符合證據法則而有證明力,即遽採信為真正,並認健保局主張可採,復未調查健保局作成扣款決定是否有違程序規定,即援引該調查筆錄之片段內容為判決理由,作成不利王○○等七人之判斷,顯有判決不備理由、違背證據法則及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




 




    綜上所述,原判決有違反證據法則、適用法規不當、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事由,其或為王○○等七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是王○○等七人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影響事實之確定及判決結果,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後,另為適法之判決。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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