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國泰人壽所指係對限額型(或稱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之保險,與系爭保


險契約所爭執之日額型醫療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無涉。


     


(二)張三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張三主張張小女長庚紀念醫院所為消化性潰瘍之診斷係輸入錯誤之診斷,且江○小兒科診所於九十年六月一日診斷張小女僅係疑似急性鼻竇炎,並非確定病例。而苗栗醫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診斷張小兒亦係未明示之中耳炎。


 


    長庚紀念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人(指張小女)八十九年門診檢查為腹脹氣,食慾不振併咳嗽求診,建議治療一個月(脹氣),並無作胃鏡檢查,病人也無消化性潰瘍之徵兆,診斷單上有消化性潰瘍為錯誤診斷(輸入錯誤)」。


 


    ○小兒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病名: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疑急性鼻竇炎;醫囑:病人(指張小女)因上呼吸道感染,黃鼻涕疑似急性鼻竇炎,於本診所門診治療一次」。


 


    由上開記載足認江○醫師當時僅因張小女有黃鼻涕即認其有疑似急性鼻竇炎之病徵,惟並未進一步確認,是張小女是否患有急性鼻竇炎既未經證實,則張三未據以在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8、(二)勾選「是」,並無不合。


 


    法官認為國泰人壽以張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足以變更或減少其對於危險之估計為由,解除上開保險契約,核屬無據,要非可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