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原告就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行政訴訟係依職權調查證據,基於證據法則所認定之事實,本不能等量齊觀。況本件與普通法院民事庭就南山人壽與個別業務員間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給付資遣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所為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有異,乃該等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不及,勞保局及本院自不受上開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


 


    是南山人壽主張勞保局及法院均應受其所舉諸多另案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南山人壽與所屬業務員間法律關係為委任或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之拘束,並據以指摘勞保局未一併注意該等有利於南山人壽之民事確定判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云云,亦無足採。


 


(五)關於勞動基準法上勞動契約之判別標準,實務上有本院95年度判字第3131472號,94年度判字第707850100712741957號等判決,認較類似於僱傭契約而非承攬關係,可資參照。另亦可參酌民國251225日公布但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1條規定:「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故勞工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而此一從屬性乃勞動契約之特徵,其從屬性特徵有以下四方面:


 


1、人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本件依保險法第177條所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務員應由所屬公司負責其資格之登錄、訓練、管理與監督,如不參加訓練或補訓成績不合格,該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且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如因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並由所屬公司依法負連帶責任;保險公司更應對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訂定獎懲辦法,嚴加管理,並應按其違規行為情節輕重予以停止招攬行為,甚可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足見保險公司對於其所屬業務人員,依法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


 


    再依「南山人壽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實施辦法」、「業務人員優質服務手冊」、南山人壽於991215日南壽業字第776號函檢送之「各級業務主管合約評量期間之評量標準」、南山人壽與業務人員簽訂之合約書等,可知無論業務人員係屬通訊處經理、區經理、業務襄理、業務主任、業務專員或業務代表,渠等均須受南山人壽嚴格之輔導、考核、升遷及監督,本人及配偶並應受競業禁止之限制,在在顯示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員在人格上實乃從屬於南山人壽。


 


2、親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不得使用代理人。本件依南山人壽之人身保險要保書、投資型保險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書,契約書之末皆有業務員簽名、業務員代號及登錄字號之欄位,顯見業務員招攬業務皆必須親自履行。


 


3、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南山人壽與業務人員簽訂之合約書所附之業務津貼及獎金表,可見南山人壽所屬業務人員乃係為南山人壽之營業目的而招攬業務。


 


    再從南山人壽就所屬保險業務員之所得,係以薪資所得類別代為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辦理申報,南山人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係將給付業務員之報酬列報於營業成本項下之「業務員津貼」,是計酬方式無論是給付固定薪資,或按實際招攬保險之業績給付報酬或獎金,其所得之性質均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有別,益可見其經濟上之從屬性。


 


4、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南山人壽「通訊處實施辦法」、「通訊處配備規格表」、「本送金單使用注意事項」等規定,南山人壽所屬業務員之工作多須在辦公室辦理,且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克完成,此亦屬組織上之從屬性。


 


(六)綜上所述,本件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間所簽訂之合約,係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南山人壽僅以其所屬業務員無須上班、打卡、簽到、請假,亦無休假為由,主張其與業務員間為承攬、委任關係,而非勞動契約關係,自屬無據。


 


    是勞保局以南山人壽經限期改善,仍未依法為所屬業務人員申報提繳退休金,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裁處南山人壽10萬元之罰鍰,經核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第36條、第39條、第43條、第10 2條等規定,亦未違反禁反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原審未見及此,僅以原處分未就具體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為由,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本於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將原判決此部分(除已判決確定之給付訴訟部分外)廢棄,並駁回南山人壽在原審此部分之訴。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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